活性炭吸附装置入户核查基本要求深富优配
今年以来,省厅成立了8个帮扶组对沿江八市开展了2轮臭氧污染防治攻坚监督帮扶。帮扶过程中,发现活性炭吸附装置使用非常普遍且问题很多,如设计风量与处理废气不匹配、设备结构不合理、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不满足标准等,为此,根据国家、省相关的标准规范,提出我省对活 性炭吸附装置的治理效果产生影响的关键参数要求,供各地进行入户核查时参考使用。
一、设计风量
涉VOCs排放工序应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无法密闭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按《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 16758)规定,设置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应满足依据车间集气罩形状、大小数量及控制风速等测算的风量所需,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进行改造。
二、设备质量
无论是卧式活性炭罐还是箱式活性炭罐内部结构应设计合理(参见附件1),气体流通顺畅、无短路、无死角。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门、焊缝、管道连接处等均应严密,不得漏气,所有螺 栓、螺母均应经过表面处理,连接牢固。金属材质装置外壳应采 用不锈钢或防腐处理,表面光洁不得有锈蚀、毛刺、凹凸不平等 缺陷。
排放风机宜安装在吸附装置后端,使装置形成负压,尽量保证无污染气体泄漏到设备箱罐体体外。
应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气和出气管道上设置采样口,采样口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2007》的要求,便于日常监测活性炭吸附效率。根据活性炭更换周期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下来的活性炭按危险废物处理。 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企业应配备VOCs快速监测设备。
三、气体流速
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采用颗粒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装填厚度不得低于0.4m。活性炭应装填齐整,避免气流短路;采用活性炭纤维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
四、废气预处理
进入吸附设备的废气颗粒物含量和温度应分别低于1mg/m³ 和40℃,若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³时,应先采用过滤或洗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
活性炭对酸性废气吸附效果较差,且酸性气体易对设备本体 造成腐蚀深富优配,应先采用洗涤进行预处理。
企业应制订定期更换过滤材料的设备运行维护规程,保障活 性炭在低颗粒物、低含水率条件下使用。
五、活性炭质量
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积≥850m2/g;蜂窝活性炭横向抗压强度应不低于0.9MPa ,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积≥750m2/g。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常规及推荐技术指标详见附件2。
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活性炭填充量
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年活性炭使用量不应低于VOCs产生量的5倍,即1吨VOCs产生量,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 个月,更换周期计算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1.活性炭罐内部结构示意图
2.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常规及推荐技术指标
附件1
活性炭罐内部结构示意图图片
附件2
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常规及推荐技术指标图片
注:[1]煤质活性炭执行该要求。
[2]生物质活性炭执行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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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煤质活性炭执行该要求。
[2]生物质活性炭执行该要求。
备注:
(1)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需满足表1中常规技术指标要求。表2中推荐技术指标可按照送检需求选择性测试。
(2)再生活性炭产品除了满足本标准要求外,还应满足GB 34330和HJ 1091中相关综合利用产物要求。
(3)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用活性炭除应满足表1规定外,还应满足HJ 2026中吸附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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